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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8-18 09:54:19
馳名商標制度的設立并非在于授予某商標“馳名商標”的稱謂,而在于為馳名商標提供特殊的法律保護。
1、無論是否注冊,馳名商標均受到保護
我國實行商標注冊制度,沒有取得核準注冊的商標,在與其他注冊商標權利發生沖突的時候,一般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對于馳名商標來說,即使其未在我國注冊,仍然可以得到商標法的保護。
他人不能在與未注冊的馳名商標實際使用的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注冊和使用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類似,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發生混淆的商標。
2、對已經注冊的馳名商標的跨類別保護
我國《商標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對于馳名商標來說,只要某一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其與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而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貶損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或者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的,即使其使用在與馳名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馳名商標也可以排除其注冊和使用。
3、馳名商標所有人在撤銷他人已注冊的商標時,有特別的期限保護
《商標法》第41條第2款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對于馳名商標來說,如果商標注冊人是出于惡意的話,可以不受該5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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