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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6-13 10:32:30
當商標注冊申請人收到《商標駁回通知書》或《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的時候,說明申請的商標被駁回或部分駁回了。此時如果申請人對于通知書中的駁回理由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機構申請復審。復審不是必須進行的程序,只是一種商標申請被駁回后的救濟途徑。申請人可以選擇不進行駁回復審申請進而自動放棄商標申請,也可以通過駁回復審爭取申請商標核準注冊的最大可能性。按照現在的審查速度來看,通常駁回復審申請半年左右就可以審理完畢。當事人對商標評審機構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經初步審定的商標注冊申請進入三個月的公告期,期間異議人可以根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向國知局就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申請。國知局收到異議申請后會對被異議人(商標申請人)發出《商標異議答辯通知書》,告知被異議人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答辯。異議答辯也不是必須進行的程序,只是一種商標申請被異議后的救濟途徑。被異議人可以選擇放棄答辯,也可以通過異議答辯進行陳述事實和理由,反駁異議人的異議理由。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答辯,視為放棄答辯。
國知局經調查核實后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做出不予注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機構申請復審。被異議人對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國知局做出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機構作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或者復審決定生效。
被國知局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當事人對國知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機構申請復審。當事人對商標評審機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被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宣告無效地注冊商標的當事人,在收到《無效宣告答辯通知書》后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辯。答辯也不是必須進行的程序,只是一種商標申請被請求宣告無效后的救濟途徑。答辯人可以選擇放棄答辯,也可以針對性地提交書面答辯理由和相應的證據材料,反駁申請人的觀點。放棄答辯或未在規定期限內答辯的,不影響評審的進行。當事人對商標評審機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商標局的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裁定生效。
以上就是商標申請被拒絕后的救濟途徑之簡要說明。商標注冊申請人或注冊人可以根據商標被拒絕的絕對理由和相對理由,結合具體商標的設計、使用等情形予以辯駁,嘗試說服審查員接受申請商標或維持商標的注冊。相較于商標注冊申請而言,商標駁回復審申請、商標異議答辯和無效答辯工作都更為復雜,需要有經驗的專業人員協助處理,建議申請人委托正規的代理機構或律師事務所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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