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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5-17 09:49:17
近幾年,超市、小商店商標侵權案頻頻發生,原因在于品牌公司維權意識在不斷提高,而銷售者主體知識產權意識還很淡薄并對侵權法律知識也比較欠缺,并且這類案件多以超市、小商店被判侵權賠償告終。
不管別人怎么理解,如果你是超市或小商店老板,一定要認清以下兩點:
什么是商標侵權,商標侵權的行為有哪些?
商標侵權即商標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顯然,超市或小商店老板的行為符合上述第三款的規定。如果自己的行為確實構成侵權,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下列情形屬于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的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且經查證屬實或者供貨單位認可的;(二)有供銷雙方簽訂的進貨合同且經查證已真實履行的;(三)有合法進貨發票且發票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四)其他能夠證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以上為商標法及實施條例對此規定的相應的免責條款。看來,超市或小商店老板想要進行合法來源抗辯來免責,一是需要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即施以一般注意力自己未能發現銷售的為侵權產品,二是能提供出侵權產品合法來源的證據,比如進貨渠道,進貨方式,合同發票,且提供的證據與產品一一對應。若做不到以上兩點,就需要對自己的侵權行為負責。
提醒各超市或小商店經營者,一定要規范進貨渠道,必要時查看商家品牌授權資質,及時索要票據,并進行留存保管,以便遇到侵權糾紛時,及時行使自己的合法來源抗辯權,盡可能免除自己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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