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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6-08-07 13:59:42
對于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如果嚴格按照財務制度進行計算那是非常復雜的,一是在實務中幾乎不可能取得侵權人的完整、真實的財務記錄,二是侵權人很可能并沒有實際的獲利,比如侵權剛開始就被發現,所有的貨物還沒有銷售出去或者銷售量非常的小,還不夠前期的包裝等費用。高院的解釋將這個問題進一步簡單處理了。解釋第十四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這種方式在實務中適用比較多,從調查取證的角度來看也相對容易一些,所以為首選方式。
這種方式很是沒譜,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如何計算?解釋第十五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這種方式在實務中實際是難以適用的。我們不能簡單地認為銷量下降了就是因為侵權造成的。銷量下降有無數種原因,每種產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產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如果產品處于生命旺盛期,銷量很可能并沒有下降,那么這又如何去計算呢?單位利潤的下降同樣有千萬種原因,有時廠家為了擴大市場占有率,自行下調價格,那么單位利潤必然要下降,這與侵權人是沒有關系的。
在實務中目前很少看到按這種方式計算賠償的。
解釋第十六條:“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法定賠償是有前提條件的,只有在前兩種方式都無法計算時才適用。法定賠償由法官在0到50萬元自由裁量,在50萬元以下法官說了算,0到50萬元這個幅度太大,但是請放心,法官也不是可以隨意說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法官要根據規定的各種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其中商標使用許可是比較好適用的,在實務中也有的法院按照許可費直接計算侵權賠償,按許可費來計算賠償,賠償數額很可能會大于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