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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5-10-21 13:56:39
商標是一個企業的臉面,對于企業而言,商標的經濟價值是相當大的。一些公司每年都會花大價錢進行商標權維護。那么未注冊商標被他人搶注怎么辦?公司應當怎么應對?
一、證明未注冊商標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在我國境內實際運用并為一定服務的相關大眾所知曉的商標,即應確定歸于現已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有依據證實該商標有一定的持續使用時間、區域、銷售量或廣告宣傳等的,可以確定其有一定影響。即當事人應舉證說明未注冊商標的使用現已達到了在一定服務的有關大眾中具有知名度的程度。
法院在確定"一定服務的有關大眾"和"具有知名度"時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并且會歸納考量各種因素,單獨一份廣告、一次商業活動和偶發的短時間運用均不足以達到"有一定影響"的程度。
二、證明未注冊商標現已實際使用
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標標識標明產品的來源,使大眾可以分辨提供產品的不同市場主體的方法,均為商標的使用方法。除通常運用方法外,在音像、網絡等平面或立體媒體上運用商標標識,使有關大眾對商標、商標所標明的產品及產品供給者有所認識的,都是商標的運用。
沒有實際使用注冊商標,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或僅有商標注冊信息的發布或者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有權的聲明等的,法院一般不認定為進行了商標使用。因而,單獨的轉讓、答應行動或僅有對商標所有權作出聲明的行動并不能被確定為商標的運用行動。但公司可將其轉讓、答應未注冊商標的行動作為輔佐依據,與前一段所指商標的使用方法相結合,用以證實未注冊商標權利人"現已使用"該商標。
三、證明對方以不正當手段搶注
若搶注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某具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已被他人在先使用但仍注冊該商標,其行動可被確定為采用了不正當手段。因而,在啟動針對搶注人行為的商標異議或撤銷程序之前,當事人應積極搜集可證明搶注人知曉未注冊商標使用情況的依據,以此證明搶注人施行了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