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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3-31 11:34:59
商標無效宣告答辯應當首先分析原因,并準備好充分的證據和答辯材料,在答辯后提交到評委進行評定,最后得出答辯結果,具體情況下對答辯的相關情況認定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范圍內進行處理。
《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1、分析原因
查看商標無效宣告申請書,分析申請人的無效宣告的理由和證據,針對性的提交書面答辯理由和相應的證據材料。若是答辯人對于商標無效宣告不了解,建議及時向商標代理機構尋求幫助。
2、準備答辯材料與證據
建議答辯人按以下順序擺放裝訂好答辯書件,具體無效宣告答辯材料清單如下:(一式兩份)
1.《無效宣告答辯書》;
2.答辯材料目錄;
3.《商標代理機構委托書》;(若是委托代理機構辦理需準備,自行辦理無需準備)
4.爭議初步審定公告頁和注冊公告頁復印件;
5.證據目錄及證據材料;
6.商標委無效宣告通知書原件和商評委寄送無效宣告通知書的信封。
注:答辯人需要在提出無效宣告答辯后,有補充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視為放棄補充證據材料。
3、提交答辯書件至商評委
答辯人需在收到無效宣告答辯通知書以及無效宣告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天內,向商標局提交書面答辯書件和相應證據。
4、商評委作出裁決
商評委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并查看相關證據后,將做出維持注冊商標或宣告無效的裁決。當事人若是對商評委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的30日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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