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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6-06-24 13:15:55
23日下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新百倫商標權糾紛案,判令新百倫公司、盛世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樂倫“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權;分別賠償周樂倫500萬元和5000元;新百倫公司在其開設的“新百倫(中國)官方網站”、“New Balance旗艦店”、“newbalance童鞋旗艦店”的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至此,洋品牌、本土品牌有關“新百倫”二審判決塵埃落定。
據了解,新平衡公司于1983年4月15日獲得核準在第54類“鞋”上注冊“N”、“NB”商標,于2003年4月15日獲得核準在第25類“鞋”上注冊“NEW BALANCE”商標。新百倫公司于2006年12月成立,新平衡公司于2007年11月1日起授權新百倫公司在中國境內使用上述商標。新百倫公司至今在“天貓商城”開設“新百倫官方旗艦店”,官方網站中使用“新百倫(中國)官方網站”“ New Balance新百倫”等字樣。隨著該品牌市場拓展,“新百倫NEWBLANCE”產品被越來越多中國消費者熟悉,卻有人將新百倫公司告上法庭。
2013年7月15日,周樂倫以盛世公司、新百倫公司侵犯其“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分別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和9800萬元。周樂倫提供了在盛世公司等經營“NEW BALANCE”商鋪或專柜購買該品牌運動鞋,取得的核銷單、小票等銷售憑證,憑證中均使用了“新百倫產品”、“新百倫鞋”等字樣。
一審法院查明:潮陽鞋帽公司于1996年8月獲準注冊“百倫”商標,“百倫”商標誕生。該商標于2004年4月轉讓給周樂倫。2004年6月周樂倫申請注冊“新百倫”商標,2008年1月獲得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包括“鞋(腳上穿著物)”等商品上。周樂倫提供了多份證據證明其實際使用了“百倫”、“新百倫”商標。
原審法院認為,周樂倫“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至今合法有效,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新百倫公司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周樂倫“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新百倫”標識,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侵害了周樂倫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消除影響等責任。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法院保全證據來看,新百倫公司在周樂倫所主張的侵權期間的獲利共約1.958億元,綜合考慮新百倫公司主要是在銷售過程中使用“新百倫”來介紹和宣傳其產品,酌情確定新百倫公司向周樂倫賠償的數額應占其獲利總額的二分之一,即9800萬元(含合理支出)。盛世公司的使用具有合法來源,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向周樂倫支付合理支出費用5000元。
新百倫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認為原審判決賠償9800萬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周樂倫則請求維持原審判決。
廣東高院經審理,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予以確認。二審另查明,新百倫公司二審期間提供了其委托第三方評估公司作出的《資產評估報告》,其中記載:“新百倫”中文標識在評估基準日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間內對新百倫公司的利潤貢獻率為0.76%,直接獲利最少145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周樂倫涉案注冊商標至今合法有效,權利狀態比較穩定,應依法受到保護。被訴侵權行為發生在2014年5月1日之前,故應適用2001年修改的《商標法》的規定。新百倫公司于2006年12月27日成立,晚于周樂倫涉案注冊商標的申請日。新百倫公司未經周樂倫許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周樂倫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侵害了周樂倫注冊商標專用權。
根據2001年商標法的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結合本案,廣東高院認為:消費者購買新百倫公司商品更多地考慮“N”、“NB”、“NEW BALANCE”商標較高的聲譽及其所蘊含的良好的商品質量,新百倫公司的經營獲利并非全部來源于侵害周樂倫“百倫”、“新百倫”的商標,此外,新百倫公司侵權主觀故意明顯。
綜合全案證據,廣東高院確定新百倫公司應賠償周樂倫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原審判決以新百倫公司被訴侵權期間銷售獲利總額的二分之一作為計算賠償損失的數額,予以糾正,其他事項維持原判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