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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3-29 10:31:15
商標局在收到申請人提出的撤銷申請后,商標局將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該商標在上述三年時間內的使用證據或者不使用的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證據或者證據無效的,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對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不服,商標注冊人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上述所指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時間的審查,是從商標局收到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文件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一、 商標撤銷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商標代理委托書》: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需提供蓋有申請人章戳的委托書。大陸以外地區的申請人要在中國申請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的,必須委托商標代理機構進行。
第二、《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委托代理機構申請注冊的,由代理機構制作。
第三、被提撤銷注冊商標的《商標公告》復印件;以及對被撤銷商標使用情況的說明。
二、法律對商標撤銷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第四十四條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一)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
(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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