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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3-29 09:33:34
商標注冊人應當按照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證持有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質量。
授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應當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注明被授權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授權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向商標局備案,并由商標局予以公告。未經備案的商標使用許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授權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授權人應當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交合同副本,并提交備案。提交備案時,許可證持有人應當提交《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副本和《商標注冊證》的復印件,并按照規定交納備案費。
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必須包含下列內容:
1.被許可使用的商標名稱和商標編號。
2.許可使用之商品及勞務范圍。
3.許可使用期限。
4.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質量實施監督。
5.被許可人在其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名稱和該商品產地的條款。
商標許可合同備案辦理須知:
1.許可人必須是注冊商標所有人或由其授權的許可人,被許可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2.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備案手續由許可人辦理。
3.通過一份合同許可被許可人使用多個商標的,許可人應當按照商標的數量提交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但可以只提交一份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副本,其他申請還應當提交合同復印件,并注明合同原件在哪。
4.一份合同許可一個以上的被許可人使用一個商標,許可人應當按照被許可人的人數提交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但可以只提交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
5.商標轉讓申請在未經商標局批準的情況下,不得以受讓人的名義進行商標許可合同的備案。
6.依法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一經按約定的時間和條件生效,即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是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其自身的法律效力沒有影響。但合同當事人訂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時,明確約定將經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7.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提前終止的,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當在終止協議簽署之日起3個月內,由雙方簽署終止協議或者由法院和仲裁機構作出終止決定。
8.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變更手續時,應當提交企業登記機關的變更證明。
相關標簽: 商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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