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1-04-22 15:11:54
假冒注冊商標罪犯罪構成: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成為本罪主體。 自然人是指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個人,包括領取工商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也包括其他未領取工商執照的個人,只要行為人達到了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就單位而言,單位實施了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某一商標是他人的注冊商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需注意,本罪成立不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營利為目的。
3、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這里“注冊商標”,通常是指他人注冊的有效商品商標。關于注冊的服務商標能否成為本罪的侵犯對象,學理界和實務罪存在不同的意見。肯定說認為,在同一種服務項目上使用與他人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同的商標,也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同樣可能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否定說則認為,我國《刑法》第213條明確規定,注冊商品商標才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對象,已經明確將服務商標排除在外。目前上裁判文書網,沒有查詢到將服務商標作為假冒注冊商標罪犯罪客體的案例。但筆者持肯定說,認為從與國際接軌出發,將服務商標納入刑法規制是保護商標權刑事立法的必然。
同時,這里侵犯的應是他人已注冊的未超過有效期限的有效商標。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為10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如果期滿6個月內未申請續展注冊或者因違法被注銷的商標,不能成為本罪對象。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包括三方面:
(1)行為人在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時,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
(2)行為人實施了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
(3)行為人實施了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情節嚴重。
其中:“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就是行為人在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時,沒有征得注冊商標所有人同意。本罪應當嚴格和商標許可發生的糾紛相區分:如果經過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而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該注冊商標的,不成立犯罪;即使行為人沒在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也不成立犯罪。
這里必須同時具備“同一種商品”和“相同的商標”兩個條件:
(1)“同一種商品”是指名稱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名稱”是指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在商標注冊工作中對商品使用的名稱,通常即《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中規定的商品名稱。“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一種事物的商品。認定“同一種商品”,應當在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為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之間進行比較。
(2)“相同的商標”是指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即:一類是假冒的注冊商標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在文字、圖形以及文字與圖形的結合上完全相同;另一類是假冒的注冊商標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即假冒的注冊商標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基本相同。如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標之間僅有細微差別的;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改變注冊商標顏色的;其他與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等情形。
這里的“使用”,是指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說明書、商品交易書,或者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行為。
最后,情節嚴重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非法所得數額較大,給商標所有人造成較大損失或其他嚴重情節等,司法解釋對其認定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