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商標法》規定,商標是指能夠在商業上區分不同商品和服務的、能夠以書面形式表現出來并能被人看得見的標志(除了證明商標)。新法取消了傳統的甲、乙類圖書的劃分。按照法律規定,除證明商標外,商標必須包括下列主要組成部分之一:
公司、企業或個人的名稱以其獨特的形式體現出來;商標注冊申請人或其商業前輩的簽名;獨創的詞語;對商品的特性或質量沒有直接說明的詞語或在一般意義上不是地理名稱或姓氏的詞語;任何其他顯著的商標,此外,不屬于上述第1至4款規定的商標必須有其顯著性的證據。顯著性是指商標所有人能夠將其商品與其他商品區分開來。商標可在新加坡境內善意使用,以表明商品是商標所有人生產、選購、證明、經營或許諾銷售的商品,也可作為服務商標注冊。現在紡織品,線,紗等商品也可申請商標注冊。
《新加坡商標法》規定,不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主要包括:除誠實和善意的共存使用外,任何商標如與他人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相似程度足以構成欺詐或引起混淆,則不得注冊。
商標注冊官可以拒絕任何包含下列內容的商標的申請: Patent (專利)、 Patented (專利產品)、 Registered (注冊)、 Registered Design (注冊外觀專利)、 To counterfeit this a Forgery (偽造)、類似于上述詞語的詞語;英國女王或英國皇室成員的肖像或任何類似的圖像;日內瓦紅十字、瑞士聯邦紅底白十字或紅底銀十字的圖案;皇家或帝國的紋章、紋飾、勛章或與之類似的以致于誤認的圖形;英國皇家或帝國的王冠、國旗或其他能夠使人認為申請人有皇家恩賜或授權的文字、字母或圖案;在化學物質或制劑商品上,不得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