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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2-15 14:20:05
疫情防控期間,似乎什么妖魔鬼怪都蹦出來了。許多網友刷微博、刷朋友圈或是別的平臺,總會被一些素質極低的人給氣得半死。
當然,有部分做錯的人在被訓話后改正了態度,能不出門就不出,出了門一定要戴口罩,在公眾場合也不做某些不文明行為。但是也有一部分人,明明知道這事兒是自己做錯了,卻依然不肯改,就算先低頭道了歉,過段時間又重蹈覆轍。
因此個別略中二的網友揚言要做個儀式請上帝懲罰他們。怎么做?去教堂里或是在家里做個禱告?且不說這個行為是否科學,就算上帝知道了,人家日理萬機怕是沒什么時間管這種小事吧?那么,用上帝名義,以愛為由感化人家?
小編就想問,是不是還打算弄個宣傳單發一發,給自己的信仰打個廣告,等人多了再開個機構發展某些業務?
想了想以前看到的某宗教機構,都開得不錯,生意也很火的樣子。甚至有些機構為了擴大經營范圍,還申請了商標注冊。
當然,從事其他行業的公司、商鋪,想讓自家看上去特別靠譜,特別有良心,也會注冊與此相關的商標。但問題是,根據我國《商標法》,使用含有宗教意義的名稱,很可能會被商標局駁回其注冊申請。
不信的話我們看看這個被駁回的第35390726號“上帝的愛”商標。
2018年12月18日,上海戀山貿易有限公司向商標局申請第35390726號“上帝的愛”商標,但是卻被駁回了。戀山公司不服,遂提起復審。
戀山公司認為,該商標整體具有顯著識別性,整體寓意明顯,顯著性強,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傷害宗教人士情感,未產生不良影響,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已有類似情形商標獲得注冊。申請商標經廣泛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但是顯然商標局不是這么認為的,經過復審,商標局還是認為,申請商標“上帝的愛”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易傷害宗教人士情感,易產生不良影響,且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申請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故,最終該商標還是因為《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商標局駁回了。
眾所周知,《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其他不良影響包括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注冊為商標。因此,根據《商標法》宗教領域中的公眾人物姓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所以,這枚“上帝的愛”商標肯定是無法成功注冊的,就算上帝再有愛也不行。
別說西方的神仙不行,咱么本土的神仙也不能注冊商標。比如“唐長老”、“如來天網”、“騰訊玄武實驗室”等等,都因為商標名稱內還有宗教領域中公眾人物名稱而被駁回了。
不僅僅是含有名稱不能注冊,還有一些帶有宗教含義的,多半也是難以成功注冊的。比如“開心禪”、“菩題院”、“緣聚花廟”等等,都是帶有宗教含義的,也是不予注冊的。
說實在的,不要以為沒有帶有宗教領域的公眾人物名稱就可以注冊了,就算是含義也是不行的。畢竟在商標審查過程中,商標審查員不僅會對商標的字面含義進行審查,還會對商標的文化屬性和社會的主流價值取向進行審查,所以我們在進行商標注冊時一定要注意這一點。
總之,諸如此類的商標,都很有可能對我國文化領域的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因此商評委會依法不予以核準注冊。小編建議,在申請注冊商標前最好向專業的商標代理咨詢,搞明白了自己要申請的商標是否可注冊。當然,也不要忘記了解一下《商標法》各個法規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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