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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9-07-31 13:49:28
乒乓球是我們的國球,這些年來,不說“稱霸”,名聲也是響徹整個乒壇。即使國際乒聯(lián)多次制定“特殊對策”來限制國乒的成績,也依然阻擋不住國乒前進的步伐。
今日的國乒成績,與國乒運動員、教練及所有幕后工作人員的努力付出是離不開的,他們的名字,也為球迷們所熟知。男有許昕、馬龍、樊振東、張繼科……女有丁寧、劉詩雯、陳夢、朱雨玲……當然,也不能忘記從運動員轉(zhuǎn)做教練的劉國梁、王皓、馬琳等等。
第3392052號“馬琳MALIN”商標,是某體育建材公司于2002年12月3日提出的注冊申請,被核定使用在第28類乒乓球拍;乒乓球;球拍膠粒;運動球類;棋;體育活動器械等商品上,專用權期限自2014年8月28日至2024年8月27日止。
“馬琳”這個名字,再加上是使用在乒乓球、乒乓球拍等商品上,很難不讓人聯(lián)想到那個獲得過18個世界冠軍的運動員馬琳。
不出預料的,馬琳對這件商標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并得到了商評委的支持。然而,體育公司不服裁定,繼續(xù)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了上訴,并表示,申請的這件商標來源于本公司的股東馬琳,而并非是乒乓球冠軍馬琳的姓名。
然而,通過查詢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了解到的體育公司股東,里面并沒有一個叫做馬琳的人存在。體育公司也并未提交證據(jù)對此加以證明。
并且,經(jīng)過調(diào)查了解到,體育公司在乒乓球拍及乒乓球包裝上還印制有國家前運動員馬琳揮拍的圖片,在銷售過程中采用了“第三人馬琳手寫LOGO”的描述,在淘寶網(wǎng)上的擅自使用了第三人馬琳的照片。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根據(jù)查明的事實,馬琳于2002年前就多次獲得世界性乒乓球比賽冠軍,可以認定,第三人馬琳在爭議商標申請日2002年12月3日前,已經(jīng)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即使在同名的情況下,股東“馬琳”與作為國家前運動員且在國際乒乓球賽事上獲得眾多榮譽的第三人“馬琳”的知名度顯然不同,爭議商標注冊使用在乒乓球及乒乓球拍等商品上,相關公眾更多的會聯(lián)想到第三人馬琳。體育公司的上述行為印證了其注冊爭議商標系基于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知名人物的姓名等內(nèi)容如果允許任一市場主體在相關產(chǎn)品上隨意注冊,可能會影響市場經(jīng)營秩序。
綜上,駁回原告某體育器材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無論在任何行業(yè),“蹭名氣”“傍名牌”的現(xiàn)象都不少見,要想完全杜絕這種行為,一方面需要商標權利人務必要做好商標的防御保護工作,一方面也要及時關注自己商標和類似商標的申請狀態(tài),以便做好維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