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類別
- 第01類
- 第02類
- 第03類
- 第04類
- 第05類
- 第06類
- 第07類
- 第08類
- 第09類
- 第10類
- 第11類
- 第12類
- 第13類
- 第14類
- 第15類
- 第16類
- 第17類
- 第18類
- 第19類
- 第20類
- 第21類
- 第22類
- 第23類
- 第24類
- 第25類
- 第26類
- 第27類
- 第28類
- 第29類
- 第30類
- 第31類
- 第32類
- 第33類
- 第34類
- 第35類
- 第36類
- 第37類
- 第38類
- 第39類
- 第40類
- 第41類
- 第42類
- 第43類
- 第44類
- 第45類
發(fā)布時間:2019-06-11 15:09:58
說到“QQ”,你首先會想到什么?是騰訊QQ、奇瑞QQ汽車、旺仔QQ糖,還是伊利QQ星?
如此看來,QQ還是相當搶手的。要問究竟誰成功申請了商標,那只能是說,在各自的商品類別上,四方都有將自己的產(chǎn)品名稱成功注冊,并且目前依舊處于有效狀態(tài)。
于是,商標糾紛在他們之間就變得十分常態(tài)化,而這次,對于伊利申請“QQ星”商標,旺仔再次嚴肅地表現(xiàn)了它的不滿!
第8068422號“QQ星及圖”商標是內(nèi)蒙古伊利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伊利)在2010年2月10日申請的,2014年1月20日被核準使用在第30類,茶、茶飲料、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家用嫩肉劑等商品上。
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對其提出無效宣告不成,又上訴到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提交了兩件引證商標,分別是1997年1月30日申請的第1153514號商標,被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糖、餅干、家用嫩肉劑等商品上;2005年3月2日申請的第4520191號商標,被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飲料、糖、調(diào)味品等商品上。
大旺食品表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似,標志也均含有“QQ”,伊利公司作為同業(yè)經(jīng)營者申請注冊訴爭商標具有惡意。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相關(guān)公眾為少年兒童,施加的注意力為一般性的,故容易導致相關(guān)公眾的混淆誤認,兩者構(gòu)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構(gòu)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之情形,應予無效宣告。
而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則認為,原告提交了引證商標在“糖”商品上的使用證據(jù),能夠說明在該商品上使用的引證商標具有一定知名度,而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不包括“糖”。伊利提交的證據(jù)表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其在兒童乳制品類商品上注冊的“QQ星及圖”商標經(jīng)過使用宣傳已經(jīng)具有一定知名度,即訴爭商標標志與第三人之間形成了一定的聯(lián)系。因此,綜合考慮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標志本身的差異性及雙方對各自標志的使用情況,可以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能夠被相關(guān)公眾所區(qū)分,不構(gòu)成近似商標。綜上,駁回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為了防止類似“撞名”情況的出現(xiàn),為了減少后期商標維權(quán)的各項成本,全類別注冊已經(jīng)成為當下最為普遍,也是最為保險的商標防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