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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03-15 10:33:50
3月5日下午,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巨化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衢州市某制冷劑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
原告巨化集團有限公司系第692483號“巨化”、第735766號“JH”注冊商標專用權人,“JH”、“巨化”分別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和浙江省著名商標;被告系衢州市衢江區一家從事制冷劑罐裝、生產的企業。
去年5月初,巨化集團接到舉報線索稱有人在仿冒其產品,經調查發現,某制冷劑有限公司在自己罐裝的制冷劑產品使用 “巨化”、“JH”標識的外包裝,巨化集團遂向衢州市衢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報案。
5月24日,該局對某制冷劑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原告商標權一案立案調查,并于7月11日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查獲并沒收其制冷劑產品40瓶,產品貨值14982元。
巨化集團認為某制冷劑有限公司已嚴重侵犯其商標注冊專用權,訴至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某制冷劑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6萬元。
法庭上,某制冷劑有限公司聲稱自己生產的R22制冷劑是一種液化氣,流轉中需要特殊包裝物,售價相對比較高,為了降低包裝的成本,包裝物往往是重復使用,他們也是接到新訂單才用了第三方客戶提供的包裝物,由于知識產權意識淡薄、管理不規范等才導致侵權行為發生。
經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巨化集團有限公司系涉案商標的權利人,其商標權依法受法律保護,被告衢州市某制冷劑有限公司未經原告許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被告作為自2012年起從事制冷劑產品罐裝、生產的企業,與原告亦存在業務往來,對制冷劑產品的商標授權使
用狀況理應承擔較高的注意義務,其在經營過程中疏于審查存在過錯,關于不知情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綜合考慮原告注冊商標的知名度,被告的經營規模、侵權行為的性質及后果,結合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對原告巨化集團有限公司所提訴訟請求全部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