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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8-05-22 10:33:40
老子是中國古代偉大的思想家、哲學家、文學家和史學家,道家學派創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老子是世界文化名人,世界百位歷史名人之一,代表作是《道德經》。2012年1月,牡丹江白酒公司申請注冊老子圖像的圖形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3類的“燒酒”等商品上。2016年12月,牡丹江白酒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過評審作出裁定,認為牡丹江白酒公司申請注冊的訴爭商標為純圖形商標,消費者容易將該商標與老子形象相對應,因此,注冊在“開胃酒、燒酒”等商品上的老子圖像商標,有損于宗教感情,構成《商標法》規定的不良影響之情形,商評委對該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原告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稱訴爭商標僅是一個單純的古人圖像,并沒有指向特定的某一歷史人物,其在酒等商品上的注冊與使用并不會對我國的政治宗教等公共利益與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出于對我國文化傳統、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華夏后世之人應當給予老子以足夠尊重和敬畏。老子作為一位已有數千年歷史的偉人,其相貌如何,已不可考。在此情況下,爭論哪個畫像究竟更接近于老子的“形象”亦無必要。在大量書籍都將與訴爭商標圖樣相同的古代老者人像作為老子畫像的情況下,即便有部分圖書中采用的“老子畫像”與訴爭商標圖樣不同,仍可以得出相當數量的消費者足以將訴爭商標與老子相對應的結論。因此,將訴爭商標注冊在酒等商品上,已損害了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具有不良影響,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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