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類別
- 第01類
- 第02類
- 第03類
- 第04類
- 第05類
- 第06類
- 第07類
- 第08類
- 第09類
- 第10類
- 第11類
- 第12類
- 第13類
- 第14類
- 第15類
- 第16類
- 第17類
- 第18類
- 第19類
- 第20類
- 第21類
- 第22類
- 第23類
- 第24類
- 第25類
- 第26類
- 第27類
- 第28類
- 第29類
- 第30類
- 第31類
- 第32類
- 第33類
- 第34類
- 第35類
- 第36類
- 第37類
- 第38類
- 第39類
- 第40類
- 第41類
- 第42類
- 第43類
- 第44類
- 第45類
發布時間:2021-08-23 11:43:58
一、質押貸款
我國《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于訂立書面協議之日起20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也就是說,從1995年開始,商標就跟房子汽車一樣,可以作為動產進行抵押了。如果想要通過這種方式將商標變現的話,則需要向銀行申請辦理商標權質押貸款。
特別關注:
目前來說,只有北京銀行、交通銀行等少部分銀行提供商標質押貸款服務,且審查嚴格、授信額度較低,一般來說,銀行要求貸款對象為獲得中國馳名商標或獲得省著名商標的企業,有3年連續盈利紀錄,并且要由專門的商標評估機構出具商標專用權價值評估報告,根據評估報告向符合條件的企業發放不超過其商標專用權價值50的流動資金貸款。
操作方法:
1、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
2、通過審查,銀行與商標注冊人簽訂商標專用權質押書面合同
3、雙方到商標局變更續展處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手續
4、執行借款合同
5、商標注冊人將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基本情況報工商局備案
適用情形:
資金不足,短期流動資金短缺,需要融資的企業
二、使用許可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也就是說,商標權人有權將所擁有的注冊商標使用權分離出一部分或全部許可給他人有償使用,即通常所說的授權使用。
特別關注:
商標使用許可分為獨占使用許可、排他使用許可和普通使用許可,其區別在于:
獨占使用許可——只允許對方使用(商標權人雖然擁有商標但在合同期限內也不能使用)
排他使用許可——對方和商標權人皆可使用
普通使用許可——除了對方,商標權人還可授權給其他人使用
除此之外,商標權人還可根據雙方意愿選擇完全使用許可或部分使用許可,一般來說,授權的許可權限越大,得到的報酬就越高。
操作方法:
雙方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之后,商標權人將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即可。
適用情形:
資金周轉不開,流動資金短缺,生產力不足,不想喪失商標權等情況
三、商標轉讓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注冊商標所有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可以將其注冊商標轉移給他人所有。也就是說,注冊商標所有人可以通過有償的方式“賣掉”商標。
特別關注:
與商標許可不同,商標進行轉讓之后意味著原商標持有人不再擁有該商標的所有權。另外,如果原商標持有人還擁有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也應一并轉讓給對方。
操作方法:
交易雙方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經商標局核準后予以公告即可。
適用情形:
擁有閑置商標不想繼續使用的企業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