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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12-13 09:29:17
注冊商標,是指經商標管理機構依法核準注冊的商標。商標的注冊需具備法定條件并經法定程序。商標成功獲得注冊之后,注冊人具有使用注冊商標的專有權和排斥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禁止權。
注冊商標的轉讓條件如下:
1、將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轉讓手續;
2、因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而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移轉手續;
3、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也應當辦理移轉手續。
作為一項民事權利,注冊商標是可以轉讓的,但是必須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
注冊商標轉讓,是指通過轉讓注冊商標,轉讓人取得轉讓費,從而出讓商標專用權,受讓人依法取得注冊商標,享有商標所有權。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應當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的,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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