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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8-31 10:04:53
隨著信息的更新迭代越來越快,我們接觸到的信息面越來越廣,同時信息深度卻越來越淺,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罪也是越來越多,關于此類案件,有存在僥幸心理的,也有毫不知情的人。對于假冒注冊商標罪在理論界限和實務認定中存在諸多問題,關于如何解決也一直是知識產權界最關心的事情。
關于判定假冒商標罪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理由:沒有使用許可,商標的“使用”,同種商品,相同商標。接下來主要以這四個方面提醒大家注意避免!
一、使用許可
許可應該以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為標準。以《商標法》第43條作為認定是否構成“許可”的形式依據,即持合同說的觀點。合同說的觀點以書面合同作為必要的形式要件,認為雙方訂立書面合同后才構成“許可”。
二、商標使用的認定
關于商標“使用”的認定,大部分人認為商標“使用”的認定侵犯商標權的責任認定中,要特別注意合理使用問題,作為商標法明文規定的“豁免情形”,司法審查人員應當避免將合理使用商標行為入罪處理。所以如何合理使用商標也是大家在構建商標品牌時需要花費心思思考的問題。
三、同種商品
對名稱相同商品的認定其實比較簡單,但是對于“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商品”才是判定假冒商品的難題所在。因此應當根據《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只要是處于同一種名目下的商品,無論其類型、重量、規格、型號等如何,均為同一種商品。
四、相同商標
不知道大家對前一段時間“東方名剪”商標起訴案件是否還有印象,其就是該理由的直接案例。關于“相同商標”的認定問題,對相同商標的解讀應當遵循系統論的解釋方法,以客觀標準為主,判斷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同時我們也要避免主觀判斷,厘清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最主要思路。
人們現在的維權意識原來越顯著,為了自己的商標品牌構建,請一定要保護自己的商標,同時也不要侵犯他人的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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