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的概述是怎樣的?
發布時間:2024-02-22 15:44:59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規章制度是一個法律術語,依據2001年的《商標法》第四十條的要求:“商標注冊人能夠根據簽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別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理應監管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產品質量。被許可人理應確保使用該注冊商標的產品質量。經許可使用別人注冊商標的,務必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產品上標出被許可人的名字和產品原產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理應報商標局備案。”有關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規章制度,2013年的《商標法》干了改動,第四十三條要求:“商標注冊人能夠根據簽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別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許可人理應監管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產品質量。被許可人理應確保使用該注冊商標的產品質量。經許可使用別人注冊商標的,務必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產品上標出被許可人的名字和產品原產地。許可別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理應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示。商標使用許可沒經備案不可抵抗善意第三人。”《商標法》所述條款中仍未明文規定商標許可的種類,可是依照商標許可合同中商標注冊人(許可人)與被許可人的權利與義務的設置,能夠將許可合同分成:獨享許可。它就是指商標注冊人沒有權利使用,也不可將該商標許可給第三人使用,而只是許可一個被許可人到合同承諾的地區、期限、合同承諾的產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其注冊商標。排他許可。它就是指除商標注冊人自身使用注冊商標外,商標注冊人還能夠許可一個被許可人到合同承諾的地區、期限、合同承諾的產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其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人不可將該商標許可給第三人使用。
一般許可。它就是指除商標注冊人自身使用注冊商標外,商標注冊人還能夠許可不僅一個被許可人到合同承諾的地區、期限、合同承諾的產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該商標。依照商標法的要求,商標注冊人能夠根據簽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別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理應報商標局備案。《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還要求,許可人與被許可人理應在許可合同簽訂生效日三個月內,將許可合同團本交送所在城市縣市級市場監督管理管理方法行政機關存查,由許可人申報商標局備案。許可別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許可人理應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生效日3月內將合同副專升本報名送商標局備案。申報備案時,許可人應遞交《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團本、《商標注冊證》影印件,并依照要求交納備案費。
2013年的《商標法》要求“許可別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理應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示。”要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理應”備案,可是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并不是務必歷經備案才造成法律認可的。這是由于:最先,《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早已集中體現了重視私權基層民主的標準,商標許可使用是非法人組織中間同意產生的民事行為能力,彼此許可使用合同一經簽署即造成法律認可,除非是被告方尤其承諾,不用歷經別人的準許或確定,假如產生法律法規上的糾紛案件,彼此被告方則能夠尋找司法部門救助。次之,許可使用協議書是主合同,許可備案是以合同,依照主合同與從合同的關聯,主合同不依靠從合同而單獨存有,從合同以主合同的存有為前提條件,在法律效力中受主合同的危害和牽制,因而不開展許可備案并不危害許可協議書的創立,除非是彼此在許可協議書中有尤其的承諾。即然備案并不是商標許可使用的必經之路程序流程,也不是許可合同成立的要素,那麼為何也要要求“理應”備案呢?由于歷經我國商標主管部門備案的商標許可合同有益于執法機關把握商標使用人使用注冊商標的狀況,立即依法查處商標侵權責任。因此 ,從這一視角了解,中國法律作出強制要求,法律服務宗旨不取決于干預民事行為能力,而取決于提升 稽查的精確性,進一步維護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利,維護保養一切正常的公平交易的公共秩序。沒經備案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不危害該許可合同的效力,可是該許可合同不可抵抗善意第三人(不知道、無過錯的人)。
因為商標權具備準物權法的特性,依據物權法公示公告的標準,針對商標權能處罰或是變化也必須公示公告。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備案辦理手續,也就是對商標所有權能變化的公示公告。商標所有權能變化的公示公告,針對廣大群眾,尤其是針對這些必須與該商標權人開展買賣的善意第三人而言,是十分關鍵和必需,是一種掌握該商標許可情況,確保買賣安全性、維護保養買賣紀律的合理方式。“商標使用許可沒經備案不可抵抗善意第三人。”不可抵抗善意第三人就是指在先簽訂沒經備案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效力,不可抵抗善意第三人與商標注冊人中間就該商標以后所簽訂合同的效力,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利能夠獲得法律法規的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