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的概念和制度是怎樣的呢?
發布時間:2022-01-13 16:18:46
一、商標異議的概念商標異議制度,就是指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組織在法定時限內對商標申請注冊申報人經商標局基本審定并發表公示的商標提出不一樣建議,要求商標局撤消對該商標的基本審定,由商標局依規開展判決的制度。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明文規定的對基本審定商標公布征詢廣大群眾建議的司法程序,其目地取決于監管商標局公平、公布地開展商標土地確權。所有人對基本審定的商標有不一樣建議的,能夠 在基本審定公示之日起3個月異議期限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商標異議包含支配權維護異議和社會發展異議,前面一種就是指覺得基本審定的商標與申請注冊在先或申請辦理在先的商標同樣或類似,后面一種就是指覺得基本審定的商標違背《商標法》的禁止使用條文或別的要求。商標爭議具備以下特性:
(1)申報人務必是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申請注冊人;
(2)提出爭議的時間被爭議商標審批申請注冊后一年內;
(3)爭議的2個申請注冊商標被核準應用的范疇務必涉及到同一種產品(或服務項目)或是相近的產品(或服務項目);
(4)爭議的2個申請注冊商標被審批的文本、圖型或是其組成具備同樣或類似的很有可能;
(5)被爭議的商標在其審批申請注冊前未以一樣原因提出過異議,出沒經判決。商標異議與商標爭議的差別見表9-3。
二、商標異議的范疇商標異議的內容范疇很廣,既包含基本審定的商標與申請辦理在先的商標同樣或類似,也包含基本審定的商標違背了《商標法》的禁止使用條文或商標沒有顯著性差異,還包含申報人不具有申請辦理資質等。對基本審定但并未公示的商標、早已申請注冊的商標和沒有注冊商標不可以提出異議。這一限制的本質,是將早已商標局基本審定和由商評委終結決策應予以審定的商標在審批申請注冊以前,向全社會發展征求可否審批申請注冊的建議。提出商標異議的能夠 是所有人,即:既能夠 是商標申請注冊人,還可以是是非非商標申請注冊人;既能夠 是公司、機關事業單位,還可以是本人;既能夠 是法定代表人,還可以是非法人。
商標異議與商標爭議的差別較為項商標異議商標爭議本質不一樣本質是對基本審定的商標所開展的社會發展異議,包含在同樣或相近產品(或服務項目)上應用同樣或類似申請注冊商標的任何人或在先申報人的異議本質是對申請注冊商標在先申請注冊人的一項獨特保障措施內容不一樣內容僅僅對基本審定的商標產生異議內容是支配權爭吵提出時間不一樣異議是在基本審定,即在《商標公告》上發表三個月內提出爭議是在被爭議商標審批申請注冊,即發送給商標商標注冊證一年內提出申請辦理行為主體不一樣異議人并不是特殊的,能夠 是一切行政機關、團隊、公司或是本人,包含在先申請注冊人爭議人是特殊的,即務必是在先申請注冊人提出緣故不一樣異議除爭議提出的緣故外,也有違背《商標法》要求的禁止使用條文或別的要求等爭議的提出務必是被爭議商標與爭議申報人的商標在同樣或相近產品(或服務項目)上同樣或類似解決組織不一樣商標異議向商標局提出。對商標局判決不服氣的,能夠 在接到通告十五日內向型商標審查聯合會提出復核商標爭議立即向商標審查聯合會提出花費不一樣商標異議無需繳納花費產品爭議應交納審查花費商標異議與商標爭議的差別較為項商標異議商標爭議本質不一樣本質是對基本審定的商標所開展的社會發展異議,包含在同樣或相近產品(或服務項目)上應用同樣或類似申請注冊商標的任何人或在先申報人的異議本質是對申請注冊商標在先申請注冊人的一項獨特保障措施內容不一樣內容僅僅對基本審定的商標產生異議內容是支配權爭吵提出時間不一樣異議是在基本審定,即在《商標公告》上發表三個月內提出爭議是在被爭議商標審批申請注冊,即發送給商標商標注冊證一年內提出申請辦理行為主體不一樣異議人并不是特殊的,能夠 是一切行政機關、團隊、公司或是本人,包含在先申請注冊人爭議人是特殊的,即務必是在先申請注冊人提出緣故不一樣異議除爭議提出的緣故外,也有違背《商標法》要求的禁止使用條文或別的要求等爭議的提出務必是被爭議商標與爭議申報人的商標在同樣或相近產品(或服務項目)上同樣或類似解決組織不一樣商標異議向商標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