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即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或《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注冊。通常所說的商標國際注冊,指的就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的具體程序
在原產國注冊或申請商標注冊后,通過國際注冊在其他國家獲得商標權有一系列程序:
1. 提交申請。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可以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也可以直接在商標局辦理。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在中國指定,轉讓,削減,放棄,取消,變更注冊人的姓名或地址,代理人的姓名或地址,更新,以及其他相關事項指定代理,申請人可以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處理或直接向商標局提出申請。有關本協定某一成員的商標的后續指定、轉讓、刪除、放棄或取消國際注冊的申請,應通過商標局辦理。
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之日,為商標局收到申請之日。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程序不完整或者申請材料未按照規定填寫的,商標局不予受理,不予保留申請日期。申請程序基本完備或者申請基本符合規定,需要補正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逾期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2.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審查。接受國際注冊的馬德里協定和協議,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進行注冊,頒發國際注冊證書,并通知每一締約方指定的商標主管部門。國際注冊證書由國際局直接送到商標局的國際注冊辦公室,然后由商標局的國際辦公室轉發給申請人或商標代理機構。國際注冊證書的內容包括馬德里申請的所有信息,如國際注冊日期、國際注冊到期日、注冊人信息、商標、指定貨物/服務和協議或議定書規定的指定締約方等。國際注冊證書僅表明馬德里申請已在國際注冊中心注冊,并不代表在每個指定締約方注冊成功。各指定商標授權締約方應依法審查本國商標法的規定,并向國際局發出相應通知,在一段時間內拒絕批準或拒絕申請,轉發給申請人后由國際局登記。
3.由指定國家進行審查。一個商標是否可以在每個指定國家注冊,應由每個指定國家進行審查。被指定保護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國家,可以依照本國法律作出是否給予保護的決定,并向國際局宣布不予保護。《馬德里協定》規定了拒絕聲明的最長期限為一年,也就是說,如果指定保護申請在一年的期限內沒有被拒絕,該申請即自動受到保護。
4. 商標國際注冊的有效性和效力。受馬德里協定成員國保護的國際注冊商標,在其國際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如果該商標在原產國全部或部分撤銷,應同時撤銷。自國際注冊之日起5年期滿后,該注冊與注冊人無關,擁有獨立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