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富汗現行商標法生效于1960年9月20日。商標權的獲得采用注冊和使用混合原則,即:商標權授予最先提出注冊中的人,但是商標的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商標注冊后3年內對其提出撤銷申請。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證明商標可以在阿富汗申請注冊。
阿富汗商標注冊途徑與流程:
在阿富汗,商標審查機構是商業法庭的注冊官,其對商標申請的授權委托書由阿富汗外交部認證。注冊官審核完畢后,在商標申請提交后3-4個月內決定是否批準注冊,然后將注冊商標的意圖刊登在官方公告上。如不接受申請人對其決定的任何申訴或反映,該商標將被駁回。
如商標被駁回,申請人可于10日內向初審商事法庭提出上訴。
從申請日起,在阿富汗商標注冊后10年內有效,有效期從申請日起算;從2017年12月底起已取消寬展期,因此建議至少提前1個月向官方提交續展申請;續展有效期為10年。登記阿富汗商標必須及時進行商標續展,才能保證企業的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