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注冊國際商標時,經常有很多因素不能作為商標進行注冊,而且各國也不盡相同,因此,以巴西為例,來講講哪些因素會影響商標注冊
1.軍章、徽章、標志、旗幟、紋飾等,不論國內外,均應具有政府、官方、公眾、民族、國家的特征;
2.單獨的字母、數字或日期,除非它們足夠引人注目;
3.有悖于道德習俗標準和廣為接受的行為標準,或者有悖于人身攻擊,或者有悖于對宗教習慣和值得敬重和稱贊的感情、信仰的文字、圖形或組合設計;
4.不要求公共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登記的機構名稱及其簡稱;
5.抄襲和仿造屬于他人的機構名稱,或者仿造企業名稱的特色部分或顯著部分,容易造成混淆;
6.通常用來表示商品或服務的種類、形狀、性質、特征、重量、質量、國家、價值等的標志,但這些標志不夠顯著的除外;
7.表述和標記,僅用于廣告手段;
8.顏色和顏色名稱,除非其組合具有顯著性;
9.地理性表達,或模仿這種表達方式,因為這種表達方式可能會誤導消費者,或者會造成地理性表達方式標記的錯誤引導;
10.造成對有關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來源、性質、質量和用途產生錯誤表述的商標;
11.復制和仿造官方印章的標記,通常用于各類產品或服務的標準、性質及保證作用;
12.復制或模仿他人已注冊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標記,并由其申請注冊;
13.正式或正式核可用于體育、藝術、文化、社會、政治、經濟或技術領域的名稱、獎品和標志,以及容易造成混淆的仿造上述名稱、獎品和標志的行為,除非有關方面和團體有適當的授權委托,以促進上述領域的進步;
14.仿效巴西或其他國家的聯邦、州、區、縣的名稱、債券、貨幣或票據的標記;
15.個人姓名和簽名、家庭姓名或其他人的肖像,除非得到相關權利人或繼承人的同意;
16.著名的筆名和綽號,以及個人或團體的藝術家姓名,除非得到相應權利人或其繼承人同意;
17.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以及它們受到版權保護的名稱,或這類名稱很容易造成混淆和誤認,除非得到作者或權利人的同意;
18.在工業、科學和藝術領域中使用的與產品或服務相關的、有區別的專業術語;
19.對他人已注冊商標的部分或全部仿造,甚至加以增減修改,易造成混淆或誤認;
20.必要的、通用和常規產品形狀和包裝形狀,以及由于技術因素而無法改變和分開的產品和包裝形狀;
21.他人擁有的受保護工業設計;
22.對已在巴西設立經營機構或已進入巴西或與巴西有互惠協定的國家開展經營活動的他人的商標進行仿造和仿造,并明知是他人的商標而全部或部分仿造,容易造成混淆和誤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