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盟有28個成員國,分別位于英國、德國、法國、意大利、比利時、盧森堡、丹麥、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蘭、希臘、奧地利、荷蘭、愛爾蘭、塞浦路斯、愛爾蘭、捷克共和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耳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羅馬、保加利亞、克羅地亞。即只要歐盟商標注冊,該商標可在28個國家使用,均受法律保護。
歐盟注冊商標的程序:
1.向歐洲內部市場協調辦公室提出申請,該辦公室將接受任何合格的商標申請,并提供申請日期和申請編號;
2.先予商標檢索應在受理后進行,并向各成員國提出先予商標檢索申請。成員國應在3個月內向辦事處提交檢索報告,以便進行內部市場協調;
3.行政當局在收到申請后,應向申請人提供該局的檢索報告,以供參考;
主管機關對申請注冊的商標不予實質審查。注冊一經受理,即予公告,而異議期為3個月。
5.如果申請者的注冊標志申請被拒絕(包括由于其成員資格遭到共同體拒絕的馬克提出的申請),申請者可在三個月內,將歐盟注冊標志轉換成一項在一個或多個國家單獨使用的注冊標志申請,而且其優先權日期也應相同;
6.如果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被駁回,申請人不服或感到不滿,可以向盧森堡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或者有理由認為,該委員會的審查認定商標條款違反了羅馬條約或歐洲法院的相關規定。